辩 护 词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及《律师法》的规定,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××亲属的委托,并征得徐××本人的同意,指派我为被告人徐××担任绑架案第一审辩护人。接受指派后,我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,会见了被告人徐××,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,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
首先,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××犯有绑架罪的定性,本辩护人不持异议。但在量刑时有几点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采纳。
一、被告人徐×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。从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语言可以看出,被告人徐××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一直是听命于祭×。从犯罪的预谋(形成)开始到整个案件的实施与完成被告人徐××都只是被动的以同意或不同意来表示,事件的策划、实施、完成都是由祭×来决定的。并且在祭×实施犯罪过程中,被告人徐××没有直接参于绑架。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徐××没有见过受害人,对受害人也没有行为或语言上的伤害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××的分工就是将邮政储蓄卡拿出去查询,如果受害人家属将钱打入卡中就将钱取出。其行为是实现其犯罪的目的,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直接实施绑架行为的祭×。在主观上徐××并不是完全自愿参加犯罪,而是由于其与祭×的特殊关系障于情面,其主观罪过性小。在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,其行为的危害程度轻。因此,被告人徐××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的地位。依法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,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,希望能够给予徐××减轻处罚。
二、被告人徐×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有悔罪表现。从侦查阶段、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都可以看出,被告人徐××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如实的供述。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悟。并且表示在以后的改造过程中一定要积极面对,争取早日重新做人。以尽量挽回对社会、家人及受害人造成的伤害。
三、本案对受害人并未造成重大的危害结果。本案中被告人××对受害人实施了殴打、捆绑等行为,但并未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。因此,在危害后果上请法庭在量刑时对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被告人徐××能够给予酌定考虑。
综上,本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徐××的行为构成了绑架罪。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,并且在犯罪后其能够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,具有悔罪表现。因此,希望法庭对其量刑时能够依法给予减轻处罚。
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够给予采纳。为盼!
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
刘卫国律师
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二日